中国气象局与法国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颁布单位:中国气象局 法国气象局文号:
颁布日期:1998-02-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国气象局与法国气象局气象科学技术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8年2月19日生效日期1998年2月19日)

中国气象局和法国气象局(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促进双方在气象科技领域的合作,

认识到这种合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法兰西共和国为其成员的世界气象组织的宗旨,

确认这种合作将有利于加强中法两国的友好关系并促进两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作基本原则

双方将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并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规章按本协议进行气象科技领域的合作。双方注意到两国气象部门的现代化计划,并将共同努力使双方气象科技合作协议发挥更大效益,以实现这些计划。

第二条合作基本领域

本协议内的合作领域将视各自业务发展需要由双方共同决定。合作可以包括下列领域:

(一)、灾害性气象信息交换,有关天气、气候预报的科研成果交流;

(二)、数值天气预报及并行计算;

(三)、气候变化和区域气候模拟;

(四)、气象卫星遥感资料的分析、应用和交换;

(五)、气象技术、管理人员的交流;

(六)、气象仪器和技术装备;

(七)、气象通讯技术,包括气象信息的传输、收集、处理、分发以及建立资料系列;

(八)、双方同意的其它合作领域。

第三条合作方式

合作可以包括下列方式:

(一)、专家互访;

(二)、人员培训;

(三)、情报和资料交换(包括出版物和研究报告等);

(四)、联合组织学术会议及专题讨论会;

(五)、双方共同商定的其它形式的科学技术合作。

访问或邀请的次数、学术会议和专题研讨会的次数及地点将每年根据预算情况而定。

第四条合作的实施

为加强本协议下共同活动的组织和协调,为合作项目及对其进展情况进行分析,为实现本协议范围内的所有决定,双方决定建立一个气象科技合作联合工作组,轮流举行不定期会晤。每次会晤的具体时间由双方协商并视预算情况而定。

合作的评估将根据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按各自国内程序进行。

第五条财务事宜

执行合作活动时,各方将负担本方派出人员的工资及其它直接由合作活动引起的费用,如:国际或国内旅费、出差津贴、住宿、奖学金、社会保险和紧急医疗费用。法方将向法国驻华使馆寻求一定的资助,其性质和数额将每年视项目资金而定。

第六条合作成果的知识产权

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将对合作活动所取得的气象资料、信息及报告保密。

合作活动的成果包括经济上的收益,应由双方按照参与这些活动的比例进行分享。经双方同意,科技成果可以联合发表。任何一方未事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不得将合作活动的成果发表或转让第三方。

第七条协议的执行和期限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经双方书面商定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增补或延长。协商同意后的修改意见将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在五年的有效期内,如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终止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九十天失效。

本协议的终止应不影响此前已经开始的合作活动的期限的有效性,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

在任何情况下,本协议不能违反双方间任何一方目前或将来在气象学领域签订的政府间协议。

本协议于一九九八年二月十九日在巴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国气象局局长法国气象局局长

(温克刚)(让·皮埃尔·贝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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