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 蒙古文号:
颁布日期:1990-12-2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12月22日)

中国国家科委代表和蒙古国家发展部代表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十一日在北京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一九九一—一九九二年度科技合作计划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方承担下列接待蒙古专家考察的项目:

1—1制定和实施人口政策的经验(三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计划生育委员会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2考察土地牲畜承包及其执行的机制(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农业部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农牧业部

1—3了解专利机构的活动及获得国外援助的情况(二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专利局

蒙方执行单位:专利局

1—4考察聚合物混凝土生产(二人,十天,一九九二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建材局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5考察中国科技情报所,并建立双方科技情报方面的联系(二人,五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中国科技情报所

蒙方执行单位:科技情报中心

1—6考察中国计量标准事业及计量标准培训工作(四人,十天,一九九二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

蒙方执行单位:计量标准研究所、科学生产公司

1—7考察内蒙自治区中介调解,情报及生产广告机构的活动(二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科技情报中心

1—8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及外向型经济开发区(六人,十四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体改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9考察中国食品研究、开发及生产工艺技术(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商业部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食品研究所

1—10考察中国植物遗传资源(四人,十天,一九九二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农业部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1—11考察中医药(五人,十四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中医药管理局

蒙方执行单位:卫生部

二、蒙方承担下列接待中国专家考察的项目:

2—1考察牧草资源及水资源(五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农业部、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2哈拉哈河肉牛、乌珠穆沁羊、鄂尔浑半细毛羊选育考察(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一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3野生浆果的采集加工利用(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4饲料加工、畜产品加工(四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内蒙古自治区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5铜、金砂成矿地质背景矿床特征(六人,十四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地质矿产部、中国科学院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6测绘技术考察(三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二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测绘局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测绘局

2—7相互交流美发美容方面的经验(六人,十天)

中方执行单位:北京市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8科技综合考察(五人,十天,一九九一年三季度)

中方执行单位:国家科委

蒙方执行单位:国家发展部

2—9中方提出请蒙方提供戈壁—古尔本塞汗绒山羊,五只公羊,十只母羊,蒙方答应回国研究后给予答复。

三、本年度计划的双方执行部门分别为蒙古国家发展部和中国国家科委。

四、执行本计划的费用:派遣方负责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国内费用,包括:食宿及与执行项目有关的当地交通、紧急医疗。零用费按各自国家规定发给。

五、为确保项目的顺利执行,双方有关项目执行单位应将团组的人员组成情况、考察的项目内容、考察要求旅行日程、交通工具及工作语言,提前一个月通告对方。

六、双方同意每年第三季度举行工作会晤,回顾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商定下一年度的计划。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委国家发展部

代表代表

潘葆铮呼勒道尔吉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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