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文号:
颁布日期:1970-01-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决议

(1959年6月20日通过)

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愿意在国际主义思想的指导下,在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巩固和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之间兄弟般的友好合作关系;决心尽一切力量保障和巩固世界和平,并且对保障欧洲和亚洲各国人民的安全作出一切可能的贡献;深信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符合于中国人民和匈牙利人民的利益,同时,也符合于世界各国人民的利益。在上述基础上,决定缔结本条约,并且为此各派全权代表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特派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工农革命政府总理明尼赫.费伦茨博士。

双方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认为妥善后,议定下列各条:

第一条缔约双方将本着真诚合作的精神,并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原则下,参加一切旨在维护世界和平和各国人民的安全的国际行动。

第二条缔约双方将本着兄弟般的合作精神,就两国关心的一切重要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在磋商中,将特别注意保障两国的领土完整和安全。

第三条缔约双方重申决心,将本着互相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的原则,继续巩固和发展两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合作关系。

第四条本条约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对其他国家承担的义务。

本条约于1959年5月6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全权代表

周恩来明尼赫·费伦茨

(签字)(签字)

这个条约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1959年6月25日批准,匈牙利人民共和国主席团于1959年7月2日批准。条约自1959年11月2日生效。

相关文件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决定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全权代表的决议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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