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关于公路的合作协议

颁布单位:中国交通部 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文号:
颁布日期:1985-05-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关于公路的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5年5月4日生效日期1985年8月1日)

序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住房和运输部(以下称“双方”),根据两国政府一九七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在北京签订的《科学技术协定》和一九八五年四月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发展经济关系和合作的长期协定》,为促进两国公路建设与管理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他们之间的科学技术交流以及工业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和互惠的基础上,进行公路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双方合作包括以下领域:

(一)公路及高速公路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方式、工地管理和路面及设施的养护;

(二)建立和使用信息计算中心、进行公路设计、公路交通安全监察和信息处理;

(三)收费高速公路的建设与管理;

(四)交通工程设施与交通安全管理;

(五)公路建筑材料;

(六)软土地基处理;

(七)公路桥梁和隧道的勘测设计与施工。

第三条在每一方财政预算能力范围内,双方合作将采取以下方式:

(一)双方以本国文字交换感兴趣的公路及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方面的可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刊物和书籍;

(二)互派公路方面的工程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小组以及各种有助于实现协议目标的专家进行研究、考察、进修和咨询活动;

(三)共同研究和商讨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并交流其成果和经验;

(四)共同研究其它双方同意的合作方式和项目。

第四条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代表经商定每二年轮流在中国和法国举行一次会晤,研究正在进行的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新的合作项目的方式。

为执行这些计划所派遣的人员,按照互惠原则负担费用,即由派遣方支付派遣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接待方负担派遣人员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可能发生的医疗等全部费用。

第五条本协议在双方各自履行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经双方同意后,本协议可予修改和延长。

本协议的终止,不影响根据本协议正在进行的合作活动的效力或期限。

本协议于一九八五年五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本协议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一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兰西共和国城市规划、

交通部部长住房和运输部部长

钱永昌基莱斯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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