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以色列国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

颁布单位:中国 以色列文号:
颁布日期:1998-11-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以色列国教育部教育合作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以色列国教育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加强双边友好关系,促进并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决定缔结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在教育领域、特别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代表团交流

1、为增进双方教育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了解,促进双方在教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互换1个5-6人的教育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为期5-7天。

2、为加强两国大学之间的了解与合作,双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间,互派1个5-6人的大学校长代表团赴对方国家进行访问,为期5-7天。

3、代表团国际旅费自理,在对方国内的费用由接待方负担,具体事宜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三条留学生交流

1、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双方同意,根据1998年11月6日签署的《文化协定执行计划》第37条,每年互换5个奖学金名额,接收办法按照各自国家接收外国留学生的有关规定办理。

2、双方鼓励本国公民自费赴对方国大学自费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方便。

3、双方鼓励本国的有关部门、基金会、大学为对方国的学生提供奖学金,并为学生留学提供方便。

第四条学术交流

1、双方鼓励两国大学、研究机构、重点实验室在电子、生物、材料、能源、农业等高新技术的教学和科研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为支持中国的西部开发,中方希望以方大学重视与中国西部的大学开展交流。

2、双方鼓励两国大学根据需要互派教授、专家及研究人员赴对方国家任教、讲学和开展合作研究。

3、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交换教学与科研信息,互换教材、图书资料及共同举办学术会议。

第五条语言教学

1、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大学开展对方国家语言教学,聘任对方国家的语言教师到本国任教,并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提供便利。

2、中方同意每年向以大学提供1个为期六(6)周的汉语教师研修奖学金名额,招收以方在职汉语教师来华进修汉语教学法。

第六条教育研究

双方鼓励两国的教育研究机构之间建立直接联系,邀请对方国家教育专家参加本国举办的有关教育研究学术会议,以交流各自国家教育发展的成果和经验。

第七条互认学位、学历

双方同意,在进一步了解的基础上,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尽快签署《相互承认学位和学历的协议》。

第七条双方同意,在1998年11月6日签署的《文化协定执行计划》框架内执行本协议。

第八条本协议于2000年四月十二日(犹太历5760年月7日)在耶路撒冷签署,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分别用中文、希伯莱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相同效力。如出现理解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代表以色列国教育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部长以色列国教育部部长

陈至立约瑟·萨里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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