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合作协议

颁布单位:中国农业部 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文号:
颁布日期:1992-03-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2年3月13日生效日期1992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签定的经济、贸易协定的实现,基于在农业领域发展双边合作和相互关系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在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利关系的同时,将鼓励两国从事农业领域活动的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专业学校、科研机构、学会和其他组织进行直接联系。

第二条双方在遵循各自国家法律、法令和共同承认的国际准则及规章的同时,将为两国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在从事各自的业务活动中提供必要的保证;在实施农工综合体领域的合作项目时,以优惠和互利的条件促进投资并协助他们获得贷款。

第三条双方同意将根据两国农业中棉花生产的发展方向,研究和探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合作种植棉花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确定在下列领域推广先进经验和最新科技成果:

--具有优良农艺技术性状、早熟、抗黄萎病、抗旱和抗盐碱的棉花优良品种的育种;提高土壤肥力和栽培技术的研究;推广棉花病虫害的生物防治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广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专家研制的、经过精确计算的、适用于地面灌溉的自动控制系统。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培育的有开发前景的棉花品种及与棉花轮作的作物;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培育的品种,相互交换有优良农艺技术性状的、有发展前景的棉花品种和品系。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棉花和其他作物的塑料薄膜覆盖栽培技术,以及推广适合乌兹别克斯坦小型农场使用的小型农业机械和配套机具。

--共同采取综合措施,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棉花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对所生产的棉花出具品质证明。

--考察中国组织小型企业加工棉花纤维及副产品,生产日用消费品和其他商品的经验。

第四条双方商定在畜牧、家禽、养蚕、蔬菜栽培、果树、瓜类作物、草药、蜂蜜产品和与之相应产品的生产及加工方面进行经济、科技合作。

中方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助乌兹别克斯坦掌握水稻生产的先进方法。

第五条双方将努力发展小型合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农场,这类合资企业及合营农场的优先领域如下:

--皮棉和副产品(短绒、僵棉桃、棉绒)加工,棉纱、棉布及制成品的生产。

--果蔬和瓜类的栽培、加工、运输与贮存;罐头制品、无酒精饮料、儿童食品和其他产品的生产。

--蜂蜜和其他蜂产品(蜂毒、蜂胶、蜂蜡)的生产和小包装分装。

--建立和合作经营小型糖厂。

--原皮加工、日用消费品、家用电器、服装和其他轻工业品的生产。

--无法解舒的废蚕茧加工、缫丝生产,并用此制作成品。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中国小型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

--生产建筑构件、陶瓷板、水泥、砖、卫生技术设备、纸张,用棉秸制作木质刨花板。

第六条双方同意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直接进口中国农产品和商品进行具体商谈。

第七条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合作,在有关的专业学校、农场和其他组织中培训农业和经营销售业务的专业干部。专业学校的教员、学员、领导干部及专家的交流将在对等互惠的条件下进行。

第八条为执行本协议,双方每年将商签必要的工作议定书和工作计划。该议定书(或工作计划)应明确具体措施、执行机构、执行期限、双方交换专家人数以及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双方将就执行本协议的情况及今后合作前景进行定期磋商,并互换有关情报。

第九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满前六个月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乌兹别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

代表代表

刘忠一拉希姆·拉德扎勃夫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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