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官员会晤制度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外交部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文号:
颁布日期:1990-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官员会晤制度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0年4月11日生效日期1990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巩固和加深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的目的,就建立双方官员会晤制度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在不影响继续使用通常外交渠道的情况下,就国际形势、双边关系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在共同商定的时间进行不定期磋商。

第二条参加磋商的代表团由两国外交部的高级官员率领,轮流在北京和乔治敦举行,其日期和工作日程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按照本议定书进行的交流,双方将自行负担国际旅费,在对方国家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对方负担。

第四条本议定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三年四月十一日。如在本议定书期满前六个月未有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要求终止本议定书,则本议定书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0年四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外交部长外交部长

钱其琛拉什利·杰克逊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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