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颁布单位:中国外交部 匈牙利外交部文号:
颁布日期:1988-12-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8日生效日期1988年12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匈牙利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友好合作,维护世界和平,加强两国外交部、两国大使馆及其他外交机构的合作和相互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两国外交部长根据需要进行互访或举行会晤。两国外交部副部长根据需要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举行磋商。访问、会晤和磋商的时间、内容和地点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二条会晤和磋商可交谈事先确定的问题和临时提出的问题,诸如:欧洲军事缓和问题(先由匈牙利方面介绍)、对亚洲形势的评价(先由中国方面介绍)、匈牙利关于欧洲两个主要地区合作的经验和互相介绍关于侨民政策的经验等。

第三条双方根据需要就政策问题、新闻工作、领事问题、国际法问题、国际组织的工作及其他问题举行司长级单独磋商。

第四条双方通过驻接受国大使馆互相通报本国国内重大事件、外交政策的目标和活动。双方支持对方国家大使馆深入了解本国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支持其发展双边关系的努力。

第五条双方常驻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的代表保持接触,特别是在就有争议的国际问题作决定前事先进行磋商。

第六条双方支持两国经济、贸易合作的发展,支持文化、科技来往以及体育、青年和旅游方面的交流。

第七条双方支持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和匈牙利外交研究所的合作。

第八条两国常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加强联系和信息交流。

第九条双方为实施本协议派遣的代表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旅费由派遣一方负担,停留期间的费用由接待一方负担。遇有急病时,由接待国免费提供医疗和护理。

第十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其终止日期为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如任何一方在本协议期满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延长四年。

本协议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八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匈牙利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匈牙利人民共和国

外交部长外交部长

钱其琛瓦尔科尼·彼得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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