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1997-1999年文化交流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文化部 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文号:
颁布日期:1997-02-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1997-1999年文化交流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2月21日生效日期1997年2月21日有效期到1999年12月31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以下简称“双方”)根据1996年9月2日在里加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拉脱维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协定,特制定1997-1999年文化交流计划。双方相信,该计划的实施必将进一步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与了解,扩大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

第一条双方致力于介绍对方的文化遗产和当代文化发展的成果。

第二条双方将相互通报在本国举办的文化方面的国际性会议、比赛、艺术节和其它文化艺术活动并相互为参加者提供方便。

第三条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文学、戏剧、音乐、美术、民间艺术、图书馆、博物馆、文物保护等文化艺术领域内的信息交流和人员往来。

第四条在本计划有效期间,双方互换艺术展览,各展为期2周,随展人员2人。

其中,中方将于1997年派出中国绘画展;

1999年派出中国工艺品展;

拉方将于1997年派出绘画展;

1999年派出艺术展。

第五条中方将于1997年派出中国京剧团访问拉脱维亚;

拉方将于1998年派出拉脱维亚国家歌剧院芭蕾舞团访问中国。

第六条双方将促进两国在电影领域的交流。

第七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艺术史论专家讲学,为期一周。

第八条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双方互派文物修复专家,以交流文物保护和修复方面的经验,为期一周。

第九条经双方同意,可进行符合本计划目的的其它文化活动。

第十条在互派代表团、艺术团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往返国际旅费及道具、行李运输费;

--接待方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及文娱活动费;提供演出场地;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

--接待方负担道具的国内运输及其保险费和制作广告材料。

第十一条在互派展览时:

--派遣方负担至对方国家首都的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及其保险费,并提供广告宣传材料及展品目录;

--接待方负担展览的组织工作、广告制作、展品装拆及国内运输等费用,提供展览场地,保证展品安全;

--派遣方负担随展人员及参加开幕式代表团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本国活动期间的食、宿、国内交通及文娱活动等费用;提供翻译;必要时提供紧急医疗服务;

--双方互派展览的其它未尽事宜,将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十二条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1999年12月31日止。

本计划于1997年2月21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英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拉脱维亚共和国文化部

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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