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1-0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1月24日生效日期1991年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新闻和体育方面合作的愿望,特签订本协定。

一、教育和科学

第一条双方支持和促进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艺术、新闻和体育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条双方鼓励和促进两国高等学校和科学机构之间的合作。为此,双方将:

交换代表团、科学家和专家,参加科学会议和科学讨论会;

根据各自的可能,为留学生和进修生提供奖学金;

交换科学和教育图书、教学器材和教学影片及其他教学材料。

二、文化和艺术

第三条双方支持两国在文学、艺术、音乐、电影方面及图书馆、档案馆、出版社、博物馆之间开展合作。为此,双方将支持有关部门:

互派艺术团组、歌唱家和指挥;

举办艺术、图片、民间文化和手工艺品展览;

交换音响影视资料,互办电影日;

翻译并出版对方的文学作品、科技著作和各种文化资料;

互派画家、音乐家、作家、图书管理专业人员、档案工作者、电影工作者和出版工作者。

第四条双方鼓励两国电台和电视台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五条双方促进两国体育部门在体育项目交流和体育教学方面的直接合作。

第六条双方支持和推动两国通讯社、报社和其他新闻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七条双方根据本国法律的规定,向根据本协定的执行计划派出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方便,使其能完成任务。有关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

三、总则

第八条为了执行这一协定,双方代表每两年轮流在中国和阿尔巴尼亚会见一次,检查执行计划的完成情况并商签新的执行计划。时间和地点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九条本协定在双方书面通知对方已经本国法律批准后方能生效。本协定自签订之日起开始暂时执行。

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协定期满前三个月,如其中一方不书面宣布协定无效,则本协定自行延长一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阿尔巴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尔巴尼亚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贺敬之雷兹·马利列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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