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文化、卫生、新闻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阿曼苏丹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1-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文化、卫生、新闻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1年8月15日生效日期1982年1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曼苏丹国政府为加强两国间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卫生、新闻领域的交流和合作,经过友好协商,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主权的原则,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和广播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缔约双方在文化与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互派艺术家访问,互派乐团、剧团访问演出;

二、根据各自现行制度,互派团体和个人进行访问,了解对方文化、艺术方面的经验;

三、互派博物馆、图书馆和历史文献方面的专家,交换文献纪录片;

四、为研究与两国有共同意义的历史文献和原稿提供方便;

五、在考古方面进行经验交流并相互提供帮助。

第三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专家进行访问、考察;

二、根据双方需要与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建立两国教育机构和高等院校之间的联系和合作;

四、双方鼓励本国教师和学者应聘赴对方任教和讲学。

第四条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互派体育代表团、体育队进行访问,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五条缔约双方同意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交换资料。

第六条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可能,鼓励在新闻及其技术方面进行合作。

第七条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的可能,加强各种社会科学资料的交换。

第八条缔约双方定期协商执行本协定的方式。

第九条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国家的法律手续,并相互照会通知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一年八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已相互通知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八二年一月三十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阿曼苏丹国政府代表

黄镇易卜拉欣·哈穆德·苏卜希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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