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3-09-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9月3日生效日期1993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文化、教育、科学和体育领域的合作关系,特制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鼓励两国高等院校、教育和科研机构之间的直接交流与合作,促进互派科学家、专家、教师和学生。

第二条缔约双方相互提供有关教育、科学和文化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出版物。

第三条缔约双方将相互邀请参加在两国举办的国际会议、学术讨论会、研讨会及其他类似学术会议。

第四条为促进了解对方国家的语言或文化,缔约双方将相互邀请参加在两国举办的语言、文学和文化暑期学习班。

第五条缔约双方将交换文化、历史和地理方面的教育材料,以相互提供有关各自国家的准确、充足的信息。

第六条缔约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之间的合作并促进图书馆之间交换共同感兴趣的出版物。

第七条缔约双方将交换有关在各自国家举办艺术活动、艺术节的信息,并鼓励参加这些活动。

第八条缔约双方将探讨在互惠的基础上交换美术和实用艺术展览的可能性。

第九条缔约双方在表演艺术方面将鼓励各自的代表参加在两国举办的音乐和其他文化活动并促进音乐家和其他艺术家互访。

第十条缔约双方将促进在考古、博物馆和历史建筑遗产的保护、修复方面的合作,并交换上述各领域的出版物。

第十一条缔约双方将鼓励电台、电视台之间的直接交往,并促进交换节目。

第十二条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体育和青年组织间开展合作,以促进互派代表团、组、教练员和专家,及交换体育和青年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和文件。

第十三条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将制订为期2—3年的文化、教育和科学合作计划,并具体商定本协定的财务条款。

第十四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在期满前六个月,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三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爱沙尼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发生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刘忠德维里斯特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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