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0-09-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文化和教育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9月8日生效日期1990年9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发展和加强合作关系,在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二日签订的两国文化协定的基础上,同意签订一九九一年至一九九二年执行计划如下:
一、文化艺术
第(1)条双方努力发展在音乐和舞蹈领域的交流,互派艺术团组。
第(2)条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艺术团访问安哥拉,为期八天。
第(3)条安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艺术团访问中国,为期八天。
第(4)条双方相互举办艺术展,随展人员二名。
第(5)条中方将研究向安方提供造型艺术创作所需材料及工具的可能性。
第(6)条双方在有关文化遗产特别是在博物馆学以及在保护和修复国家文物方面交换信息。
二、电影
第(7)条双方通过专门机构促进电影领域的交流。
第(8)条中方两年接待一个安哥拉电影代表团,以便选订影片。
三、新闻
第(9)条中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一个由三至四人组成的新闻代表团访问安哥拉,为期十天。
第(10)条安方于一九九二年派一个三至四人组成的新闻代表团访问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期十天。
四、教育
第(11)条双方促进出版物、图书及科学和教育性资料的交流。
第(12)条双方将为发展两国高等教育机构之间的联系而努力。
第(13)条中方每年向安方提供的奖学金名额和要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五、财务规定
第(14)条派遣方负担代表团的往返旅费。
第(15)条接待方负担食宿、医疗和市区及城市间交通费用。
第(16)条
(1)展览会的展品及展览所需其他材料的国际运输费用均由派遣方负担。
(2)接待方负担上述材料的国内运费,并负责其安全。
六、其他规定
第(17)条执行本计划的细节将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协商。
第(18)条本执行计划可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定期检查。
第(19)条在执行和解释本计划时,不论出现何种疑问或分歧,将由双方通过对话解决。
第(20)条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0年九月八日在罗安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安哥拉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文化部副部长文化国务秘书
陈昌本若泽·马特乌斯·佩绍托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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