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4-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本着互利地发展和促进两国间科学技术领域的关系的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缔约双方根据每一方存在的可能和兴趣,促进科定技术领域的合作并为之创造便利条件。

二、缔约双方将根据两国科学家的经验和在各个专业领域已有的联系,共同规定合作的专业领域和方式。

第二条根据第一条所进行的合作将特别包括下列方式:

一、交换科技出版物、情报和文献;

二、互派科学家和其他专家从事咨询、报告、研究工作及专业调研;

三、组织讲习班、讨论会和其他科技活动;

四、执行共同的调查和研究项目;

五、支持大学和其他科学研究机构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三条为便于本协定的执行,缔约双方成立由双方代表和专家组成的混合委员会。该委员会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奥地利共和国会晤。每次会晤日期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四条混合委员会处理所有与协定有关的事宜,其中包括下列任务:

一、讨论科技合作的原则性问题;

二、审查关于发展进一步合作,特别是有关共同研究重点和计划的建议;

三、向缔约双方的有关单位提出实施合作的建议。

第五条在执行本协定时的有关费用由缔约各方自理,但缔约双方的有关执行部门根据各个项目的特殊性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六条缔约双方在各自完成本协定生效所必须的国内法律程序之后,应相互通知。本协定自相互通知之月后的第三个月的第一天起生效。

第七条

一、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通过外交途径书面提出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每次自动延长一年。

二、本协定终止时,除另有其他协议的情况外,缔约双方正在执行的计划和项目不受影响。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奥地利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方毅海因茨·菲舍尔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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