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澳大利亚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2-04-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九二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2年4月1日生效日期1992年4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两国的友好关系、增进两国人民的相互了解,根据一九八一年四月二十九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经过中澳联合委员会的协商,就一九九二年和一九九三年两国文化交流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双方希望在适当时候进行部长级互访。具体事宜另行安排。

(二)双方开展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建交二十周年的活动,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三)中方派三至四人组成的文化官员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为期十天。

澳方派三至四人组成的代表团访问中国,为期十天。

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四)中方于一九九二年在澳大利亚举办中国现代美术展。

澳方于一九九三年在中国举办澳大利亚绘画展。

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五)中国艺术团于一九九二年赴澳大利亚进行访问演出。

澳大利亚室内乐团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访问中国。

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六)双方鼓励发展中国中央戏剧学院和上海戏剧学院与澳大利亚国立戏剧艺术学院、西澳大利亚演艺学院和西悉尼大学戏剧系建立学术交流关系。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七)双方鼓励中国上海芭蕾舞团与澳大利亚昆士兰芭蕾舞团开展交流项目。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八)澳大利亚摄影家代表团二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中国,为期两周。(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九)澳大利亚现代舞代表团(不超过四人)到中国进行专业交流、观摩和考察。(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十)中国画家一人于一九九二年访问澳大利亚,为期六周。(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十一)中国一名指挥家于一九九二年访问澳大利亚。(一九九0年和一九九一年计划推迟项目)

二、图书、出版

(一)中国图书代表团和澳大利亚图书代表团进行互访。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二)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之间进行书刊资料(包括文字、音像、及其他出版物)的交换和专业人员的交流。

(三)双方鼓励两国出版工作者进行交流和合作。

三、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鼓励在广播、电影和电视方面加强合作。具体合作项目由双方有关机构商定。

(二)中国电影家协会邀请澳大利亚电影委员会代表团访问中国,为期二周。

中国电影代表团访问澳大利亚,为期二周。

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三)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记者组织发展友好关系,进行互访,交流经验,以促进两国新闻工作者之间的相互了解。双方将为对方临时来访的记者提供工作上的方便。

四、教育

(一)双方每年互换一名官方语言教师,并视可能延聘一年。委派教师的具体细节将由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澳大利亚政府指定的教育机构以及两国有关学校另行商定。

(二)澳大利亚教师工会将向中国每年派遣一英语教学小组。具体事宜另行商定。

(三)中方愿意在澳大利亚帮助开展汉语教学,此项合作的具体事宜将由双方指定的有关机构商定并执行。

五、体育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体育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相应的体育机构商定。

六、社会科学

双方同意有关社会科学的交流项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同澳大利亚社会科学院和澳大利亚人文学院另行商定。

七、其他交流

双方鼓励和促进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和非政府机构之间开展文化交流,以利于两国人民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八、中澳联合委员会

中澳联合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一九九三年在北京举行。

九、财务规定

(一)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代表团(组)或人员互访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在该国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保证访问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

(二)根据本执行计划派出的官方项目表演艺术团(组)或人员互访,除条文中已有说明的以外,其财务规定如下:

1.派遣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以及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国际运输费用。

2.接待国负担代表团(组)或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演出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用,以及道具、演出服装、乐器等项的运输费用。

3.其他财务事项将另行协商解决。

(三)根据本执行计划互办的官方艺术展览的费用,除条文中已有说明的以外,规定如下:

1.送展国负担展品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运输费用和保险费。

2.承展国负担展品在其国内展出所需的一切费用并确保展品安全。

3.送展国负担必要的随展人员的往返或到第三国的国际旅费。

4.承展国负担必要的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保证工作所必需的医疗费用或医疗保险费。

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可通过协商对其中的项目进行调整或撤消或增加新项目。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在堪培拉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澳大利亚政府

代表代表

刘德有史密斯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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