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4-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4年11月8日生效日期1994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

愿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传统友谊,

确认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将对整个人类有益,

承认利用外层空间是促进中巴两国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以及加强两国通信、信息和公民教育的重要手段,

认识到空间能力的发展将有助于两国更好地了解各自国家的国土领域、自然资源,以便为环境保护服务,

注意到,作为对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签署的两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补充,一九八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签署的补充协议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加强两国空间领域的合作,

注意到,在以上两个框架协定的基础上,通过中巴两国政府自一九八八年以来签署的一系列专项议定书,确定的中巴地球资源卫星的合作项目已取得的成就,

注意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签署的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科技合作议定书中的有关条款,

同时考虑到一九六七年一月二十七日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原则的条约》的各项条款,以及由两国参加的关于探索和利用宇宙空间的其他多边条约和协定的各项条款,

本着和平的目的及两国人民的利益,在空间科学技术及应用领域内进一步加强双边交往,扩展双方在空间合作方面的成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应依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和法规以及普遍接受的国际法原则,以及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促进两国在和平利用与研究宇宙空间方面的合作。

第二条本协议范围内的合作可包括下列领域:

(一)空间科学、空间技术及其应用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包括中巴地球资源卫星和其他各种卫星、遥感及应用、空间通信、空间材料、微重力等;

(二)卫星运载发射服务;

(三)经相互协商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三条为了实现本协议,双方的合作将通过以下方式予以实现:

(一)共同制定并实施互惠的空间合作项目;

(二)联合组织举办科学技术会议;

(三)建立培训项目;

(四)信息与文件的交换;

(五)提供咨询服务;

(六)成立合资公司;

(七)任何其他双方同意的合作方式。

以本协定所涉及的空间合作方面的工程项目为重点,由双方指定的政府机构进行协商确定合作项目,并签署补充性议定书。此类补充性议定书将明确规定所述工程项目的目的、执行规程以及双方的义务,其中包括双方的财政义务。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航天局负责实施本协定,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指定巴西航天局负责实施本协定。

为了实现本协定,特成立中巴空间合作工作小组,并轮流每年在中国和巴西举行会议,此工作小组成员应由上述双方的政府机构指定。

第五条根据本协定规定,双方指定的官员和专家在对方国家工作时,应在互惠的基础上使用当地的设施。

第六条双方应根据本协定规定,在相互同意的基础上,为对方设备和材料的出入境提供便利。

第七条

一、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除非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半年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延期五年,并将依次顺延。

二、本协定可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予以终止。本协定自收到相应通知六个月之后终止。

三、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尚在进行中的合作项目和工程,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八日于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分别用中文、葡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刘纪原若泽·依斯拉艾尔·瓦加斯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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