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2-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1月25日生效日期1992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文化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领域举办有关活动,并尽可能在以下方面互相促进:

一、表演艺术家和艺术团巡回演出、举办音乐会、演出和其他艺术活动;

二、举办展览、报告会及讲座;

三、互派文学、音乐、表演艺术、造型艺术、电影等文化界人士访问,以发展合作、进修及交流经验;

四、相互邀请参加在本国举办的艺术节、会议、比赛等国际性活动;

五、鼓励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领域的联系,互派专家和交换资料;

六、鼓励在力所能及范围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七、创作协会和文化机构之间建立直接文化联系。

第三条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双方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讲学。

二、根据需要和可能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

三、研究签订一项关于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证书、文凭、学位和学术职称协议的可能性。

四、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五、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六、鼓励对方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并为此提供便利。

第四条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鼓励两国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运动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方面的经验和技术交流。

第五条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六条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领域进行合作,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七条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之间开展直接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双方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商定费用问题。

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自己的协议。

第九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白俄罗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附俄文文本为工作文本,与所签中文和白俄罗斯文文本完全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高占祥杰姆丘克·米哈依尔·伊万诺维奇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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