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向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波兰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6-11-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长期经济合作的主要方向

(签订日期1986年11月28日生效日期1986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波兰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根据两国最高级会谈的精神,为了继续加强和发展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努力扩大贸易和科学技术合作,商定了两国长期经济合作尤其是工业合作的主要方向。

双方同意,现阶段的相互合作应当有协商一致的合作方案。

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两国可采取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措施,相互交换原材料、机械设备、新工艺和消费品。

两国已取得的经济发展水平,为扩大合作创造了现实的前提。

双方同意,两国要在下列重要领域积极创造条件,探讨进一步发展相互合作的可能性:

一、原料工业,着重在有色金属和其它原料开采和加工方面的合作。

二、煤炭工业,着重在采矿、掘进、洗煤、选煤等机械设备方面的合作。

三、动力工业,着重在发电、热力设备方面的合作。

四、机械电子工业,机械工业着重在机床、建筑筑路机械和仪器仪表行业方面的合作。电子工业着重在材料、元器件、专用设备和家用电器、通讯设备等最终产品方面的合作。

五、化学工业,着重在重化学合成、无机和有机化学等工艺和设备装置方面的合作。

六、交通运输,着重在公路、铁路、海洋和内河运输工具方面的合作。

七、纺织工业,着重在棉、亚麻和化学纤维纺织及其有关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合作。

八、农业、食品工业和海洋捕鱼,着重在粮食、蔬菜、畜牧业及其加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合作。

上述领域的合作将根据双方的需要和可能,可以是多种形式的:

科学技术交流和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转让。

--人员培训。

--设计、建设新的工厂和生产线。

--改造现有企业。

--合作生产和相互提供某些产品。还可以共同向第三国出口某些合作生产的产品。

双方都很重视在两国领土上建立合资的共同企业,并为建立这类企业创造条件。

双方重视发展两国的科学技术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波兰人民共和国签定的一九八六~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纲要,在发展和加强双边关系中起了重要作用,并为发展经济合作和贸易打下基础。

双方认为科技合作的重要任务是:

--应用保证能源和原材料合理使用的先进工艺。

--提高产品的技术水平。

--提高产品的生产率和竞争能力。

中波长期经济合作主要方向的文件是概括性的,可根据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扩大上述合作领域。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由双方各自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也可以在中波经济、贸易、科学技术合作委员会例会上确定。

两国的计划委员会将与两国经济主管部门配合,推动经济合作、科学技术合作、贸易和其它经济协议、协定的实施。

本文件于一九八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有效期至一九九五年底。本文件用中文和波文写成,各一式两份。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波兰人民共和国部长

国务委员兼国家计划会议副主席兼部长会议

委员会主任计划委员会主席

宋平曼·戈雷沃达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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