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1-09-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1年9月20日生效日期1991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博茨瓦纳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将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体育、出版和新闻媒介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第三条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下列教育领域中的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教学;
二、根据需要与可能,在符合入学要求和其他规定的条件下,相互提供奖学金名额,并鼓励派遣自费留学生;
三、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四、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五、互派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根据需要和可能,缔约双方鼓励相互翻译、出版和发行对方的优秀文学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包括根据需要和可能,双方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六条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医药卫生方面进行经验交流。
第七条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双方互派社会科学工作者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九条缔约双方支持两国的图书馆建立交流合作关系。
第十条缔约双方同意,为实施本协定,有关具体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的规定,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双方对理解和执行本协定产生异议时,由缔约双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当本协定失效或终止时,已承担的义务或正进行的具体项目不受本协定失效或终止的影响。
本协定于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博茨瓦纳共和国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刘德有切佩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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