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合作开发民用飞机的谅解备忘录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韩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4-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合作开发民用飞机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4年10月31日生效日期1994年10月31日)

应大韩民国总统金泳三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鹏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至十一月四日对大韩民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中方与韩方就两国在民用航空工业方面的合作问题进行了又一次的友好会谈。双方对合作开发民用飞机项目表示有浓厚兴趣,并就此交换了意见。

根据一九九四年六月六日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成立“中韩产业合作委员会”的协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民用航空工业技术合作与开发的谅解备忘录》,双方经多次磋商,同意对两国民用航空工业技术进行合作与开发,并立即对干线飞机开展可行性研究,以尽早提出项目的合作开发规划。双方同意中方指定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负责承担此项目、韩方指定三星航空产业株式会社负责承担此项目。

双方认为,中韩企业在民用飞机合作方面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努力,相互补充,使这一合作项目在近期内取得较大进展。双方将定期会晤,并协调在合作方面的有关事宜。

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在汉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韩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代表代表

石万鹏金正寿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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