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第三次会议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菲律宾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0-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第三次会议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12月1日生效日期1980年12月1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三月十四日在马尼拉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联络部程飞副部长率领的中国代表团和由菲律宾共和国国家经济发展署副署长罗梅奥·M·保迪斯塔率领的菲律宾代表团于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二日在马尼拉举行了中菲科技合作第三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团和菲律宾共和国代表团代表名单见附件一。

双方满意地回顾了一九八0年科技合作计划的执行情况,同意菲方项目“考察血吸虫病和疟疾防治”和“考察疫苗生产(卡介苗、小儿麻痹症、麻疹)”于一九八一年执行,并同意药用植物标本和种子的交换以及中方向菲方提供的桑树苗和蚕卵应尽快执行完毕。

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一九八一年科技合作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将承担接待菲律宾考察、实习组和提供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和样品,详见本议定书附件二。

二、菲律宾共和国将承担接待中国考察组并提供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和样品,详见本议定书附件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菲律宾共和国将交流相互感兴趣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具体课题将由双方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并商定。

四、派遣考察、实习组的一方将负担考察、实习组的往返旅费。考察组、实习组在接待一方的食宿费、医药费和国内交通费由接待一方负担。

五、双方互相免费提供的科学实验用的种子、苗、样品和类似物品并交换技术情报和资料,由提供一方提交需要一方的大使馆,并由双方代表办理交接证件。

六、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新项目或活动提出,经外交途径共同商定,可在一九八一年执行并在下届会议议定书中追认之。

双方同意中菲科技合作第四届会议将于一九八一年下半年在北京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附件一、二、三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十二月一日在马尼拉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均用英文写成,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菲律宾共和国政府代表

中国政府科技合作代表团菲律宾共和国代理外交

团长、对外经济联络部

副部长部长

程飞何塞·英格莱斯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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