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议会联邦执委会文号:
颁布日期:1987-10-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委会一九八七年至一九八八年科学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7年10月8日生效日期1987年10月8日)

根据一九七九年三月二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双方代表一九八七年十月在贝尔格莱德进行了会晤,同意在一九八七至一九八八年期间开展以下活动:

第一条根据南斯拉夫有关单位的要求,中方同意通过中国有关单位承担下列考察、进修项目:

87—101两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葡萄栽培,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102两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烟叶生产及烟叶处理和加工的组织和经济管理,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103两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能量转换情况,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104四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建筑用石料,期限十四天(一九八八年一季度);

87—105一名南斯拉夫专家赴上海中医学院进修针灸,期限一个月(一九八八年四月);

87—106一名南斯拉夫专家赴江西中医学院进修,期限两个月(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107两名南斯拉夫专家参加中国中医研究院国际针灸培训中心举办的培训班,期限三个月(一九八八年);

87—108两名南斯拉夫专家考察中草药的生产和应用,期限十天(一九八八年)。

第二条根据中方的要求,南斯拉夫有关单位将承担下列考察、进修项目:

87—201五名中国专家考察海洋工作管理体制和政策,期限十天(一九八七年四季度);

87—202五名中国专家考察商业仓库设施的使用和管理,期限十天(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203四名中国专家考察育种技术及科研管理,期限两周(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204四名中国专家考察果树栽培,期限十五天(一九八八年三季度);

87—205四名中国专家考察油橄榄的栽培技术,期限十五天(一九八八年二季度);

87—206四名中国专家考察玉米加工和利用,期限两周(一九八七年四季度);

87—207三名中国专家考察动物学和动物标本收藏、保管技术,期限两周(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87—208两名中国专家进修医学(基础医学、免疫学、形态学等)期限三个月(一九八八年);

87—209五名中国专家考察水文地质、地质研究和岩溶勘探并探讨相互合作的可能性,期限两周(一九八八年);

87—210四名中国专家考察予应力板柱结构体系(IMS)的研究、设计和应用,期限两周(一九八八年上半年)。

第三条双方鼓励中南两国有关单位在本议定书附件(系议定书的组成部分)所确定的范围内的直接长期科技合作。

第四条双方鼓励本国科技人员参加各种专业和技术培训班,并将交换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举办培训班的有关消息。

第五条双方鼓励各自专家和科研人员参加一九八七年和一九八八年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和国内的学术讨论会及其他科技和专业会议。

双方将相互通报专家和科研工作者参加此类会议的情况及会议的日期和期限。

第六条双方鼓励在中南两国执行国际组织,特别是联合国计划范围内的合作项目的开展。

第七条除本议定书的项目外,双方还同意执行补充商定的其他科技合作项目。

第八条本议定书所列项目按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南两国政府签订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同时办理的换文规定的财务条件执行。

本议定书第一条和第二条提到的考察进修项目以及本议定书附件中中国和南斯拉夫有关单位间各种形式的直接长期科技合作项目可按相互对等原则或中国和南斯拉夫有关单位间商定的其他方式执行。

第九条下列机关负责本议定书的实施:

中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南斯拉夫——联邦国际科学教育文化和技术合作局。

第十条双方同意两国科技合作代表团下次会议于一九八九年在北京举行,具体日期另行商定。

第十一条本议定书根据两国法律生效,但暂时可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七年十月八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正本共两份,用中文和塞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代表议会联邦执委会代表

周干峙马里扬·斯特尔巴什奇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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