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南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南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1978-08-26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南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南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南斯拉夫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78-08-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建立中南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6日生效日期1979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政府,为了促进和扩大两国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为了执行两国有关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方面的协议,提出扩大合作的倡议和改善合作条件,成立中南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主要工作是:
一、研究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方面双方感兴趣的问题,提出扩大合作的建议;
二、提出有关经济、科学和技术方面合作方式的建议;
三、研究有关执行两国经济、科学和技术合作方面协议的其它问题,并提出顺利实施这些协议的措施。
第二条委员会由中国方面和南斯拉夫方面组成。委员会双方主席由缔约双方政府的副总理担任。
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以成立常设的或临时的工作机构。委员会制定和批准这些机构的任务和工作方针。
委员会会议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举行。会期和议程由委员会双方主席商定。
委员会每次会议情况将写入议定书。
第三条本协定自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十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一方未通知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则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六日在贝尔格莱德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自一九七九年二月六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纪登奎布拉尼斯拉夫·伊科尼奇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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