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1-10-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

(签订日期1991年10月10日)

为了发展中挪两国间的文化交流,增进友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挪威王国政府根据两国一九六三年六月十八日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的精神,拟定一九九一至一九九四年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如下:

一、教育

1.双方每年互换七名享受奖学金的学生或研究人员,到对方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学习,从事合作研究。奖学金期限为一学年。经接待方同意,奖学金还可提供给希望在暑期继续学习和工作的学生和研究人员。双方将于一九九二年重新审议这一条款,旨在探讨将奖学金名额由七名增加至十名的可能性。此条还有待于两国奖学金主管部门进行直接商谈。

2.除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和研究人员外,双方还鼓励各自政府派出一定数量的学者和研究人员自费到对方有关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进行学习和研究工作。接待方将努力为此提供方便。两国政府派遣自费生的数目,每年将由双方奖学金主管部门另行商定。

3.双方同意每年互换两名教授或学者到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讲学。这类互访将在接待方提名并发出邀请之后进行。

4.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间的直接合作。

5.双方鼓励教授和学者参加在对方国家举行的国际学术会议。

6.双方将在本计划四年有效期内互换一个四人教育代表团,以考察对方国家的教育制度,访问时间不超过十天。具体细节另商。

7.双方鼓励和支持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

二、文化艺术

8.双方将在今后四年内互换文艺工作者(个人或团组)十二人次,每次访问不超过十天。此类互访旨在为两国今后在美术、手工艺、文学、音乐、民俗、戏剧和电影领域的合作建立联系。

双方建议的项目列入附件二。

9.双方将考虑提出今后四年开展音乐、舞蹈团组、电影周和展览交流的建议。具体方式将通过外交途径征得接待机构同意。

双方建议的项目列入附件二。

10.双方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间的出版物和人员交流。中方希望于一九九二年派一个三人图书馆代表团访挪十天。中方将于一九九二年接待一个由二人(翻译由中方提供)组成的挪威图书馆代表团访华十天。双方将根据各自的财力,积极考虑通过互访而提出的任何有关合作与交流的建议。

三、新闻媒介

11.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合作的条件将由双方有关机构直接商谈。

12.双方鼓励各自的有关机构互换电影资料,尤其是由古典文学改编的记录影片和故事影片。

13.双方鼓励两国记者组织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并为来访记者提供方便。

四、社会事务

14.双方鼓励独立组织间的直接联系和交流,并强调两国青年组织、男女平权组织及卫生组织间加强联系的重要性。具体细节将由两国有关组织直接商定。

双方认可,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挪中友好协会为增进两国人民间的交往独立开展工作。

五、体育

15.双方鼓励和支持体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合作的条件将由两国有关体育部门直接商定。

六、总则

16.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双方应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则。

17.双方将随时检查本计划在四年中的实施情况,并对充实本计划的可能性作出评估。关于交换由官方直接资助的长期和短期访问,两国有关主管部门将直接进行磋商。

18.双方将根据附件一的有关规定并在各自可供支配的财力范围内执行本计划。

19.本计划届满前,双方将通过外交渠道为签署下一个文化与教育合作计划作出努力,并根据本计划的精神和宗旨,通过换文对合作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改。

本计划于一九九一年十月十日在奥斯陆签订,一式两份,用英文写成。皆具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挪威王国政府

代表代表

刘德有柯林斯坦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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