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6-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6年2月17日生效日期1986年2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人民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第九条的规定,就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执行计划达成协议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中国和塞内加尔政府文化代表团互访;

(二)中国一杂技团(十五至二十人)访问塞内加尔;

(三)中国在塞内加尔举办工艺品展览;

(四)中国和塞内加尔派画家(一至二人)互访,并展出其作品;

(五)中国向塞内加尔赠送一批乐器;

(六)中国参加在达喀尔举办的国际图书展览;

(七)塞内加尔一艺术团(二十至二十五人)访问中国;

(八)塞内加尔派二位文化界知名人士访问中国。

二、新闻

(九)双方鼓励在中国和塞内加尔举办电影周,各自派三至五位电影界人士参加;

(十)双方电台、电视台负责人互访,以交换节目,增进对两国文化的了解。

三、青年、体育

(十一)中国和塞内加尔在派遣体育教练方面进行合作。

四、教育

(十二)中国和塞内加尔教育专家代表团互访;

(十三)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中国每年向塞内加尔提供八名奖学金名额;

(十四)一九八六年和一九八七年塞内加尔每年向中国提供二名奖学金名额。

五、费用

(十五)双方根据本执行计划,互派的人员,由派遣国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用。这些费用的分摊,不排除其他特殊安排。

举办的展览由派遣国负担运送展品的往返国际旅费和保险费;由接待国负担在其境内运输、展品的安全保护以及其他所有一切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

六、其他规定

(十六)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细节,由两国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十七)本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如需补充新的合作项目或出现其他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八)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九)本计划于一九八六年二月十七日在达喀尔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塞内加尔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吕志先吉卜卡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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