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塞舌尔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8-05-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5月2日生效日期1978年5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舌尔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塞舌尔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八年七月一日至一九八三年六月三十日的五年内,给予塞舌尔政府无息和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六百万元。

第二条中国政府同意在上述第一条规定的贷款项下帮助塞舌尔政府实施下列项目:

一、建设一所可容纳六百名学生的高级中学;

二、派遣专家赴塞舌尔,对种植蔬菜进行技术指导;

三、培训厨师(由塞方派二、三人来华实习中餐烹调技术)。

实施上述项目的具体事宜,由中、塞两国政府指定机构另行商定。

本协定签订后,双方如商定其它项目,以换文确认。该换文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为实施上述项目,由中国进行设计、提供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等所需费用,在本协定规定的贷款项下支付。

实施上述项目所需的当地费用,由中国政府在上述贷款项下提供人民币一百万元的一般商品,以其货款支付,其余部分由塞舌尔政府自理。当地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办法将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四条上述贷款将由塞舌尔政府自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至一九九八年六月三十日的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塞舌尔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总额的十分之一。

第五条为实施上述项目,中国政府将根据塞舌尔政府的需要,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塞舌尔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六条有关实施本协定的帐务处理细则,将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塞舌尔总统办公室另行商定。

第七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八年五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李先念弗朗斯·阿尔贝·勒内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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