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和圣多美 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5-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5年12月25日生效日期1975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友好关系,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根据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发展民族经济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在一九七六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五年内,向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提供无息的、不附带任何条件的贷款,金额为人民币三千万元。本贷款如在五年内未使用完,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使用期限。

第二条上述贷款中的一千万元人民币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政府提供吃、穿、用、药品器材等方面的物资;二千万元人民币用于中国政府帮助圣普政府建设成套项目,进行技术合作和为换取当地货币用以支付项目所需当地费用的一般商品。

具体项目和项目所需当地费用的支付和管理办法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并换文确认。

第三条上述贷款,由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政府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至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的二十年内,分期以两国政府商定的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出口货物或可兑换货币偿还。每年偿还已使用贷款金额的二十分之一。如到期偿还有困难,经两国政府协商,可以延长偿还期。

第四条为实施双方商定的项目,中国政府将派遣必要数量的工程技术人员前往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提供技术援助。中国工程技术人员在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期间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由两国政府另行商定。

第五条实施本协定的账务处理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政府指定的银行进行商定。

第六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本协定规定的一切有关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葡萄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圣多美和普林西比民主共和国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陈慕华莱昂内尔·马里奥·达尔瓦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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