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苏丹共和国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93-09-2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3年9月22日生效日期1993年9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丹共和国政府,为发展两国的文化合作和友好关系,根据两国一九七0年八月十日在北京签署的文化和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同意签订一九九四至一九九六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
第一条双方在本执行计划年度内互派四至五人组成的文化代表团进行为期一周的访问。
第二条双方定期互换图书和文化期刊并互办展览。
第三条双方共同举办儿童绘画比赛并互换儿童读物。
第四条双方互办文化展览。苏丹方于一九九四年在华举办绘画或摄影展,随展二人;中方于一九九五年在苏丹举办民间绘画展,随展二人;双方互办造型艺术展,随展二人。
第五条双方鼓励两国民间音乐团之间的交流。
第六条中方为苏丹杂技团和苏丹木偶剧团提供部分道具和乐器。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七条双方致力于在作为苏丹共和国政府机构的从事收集、分类和考证文化遗产工作的民间文化研究中心和中方同类机构之间建立密切联系,并互换文化遗产研究方面的书籍和其他出版物。
二、考古
第八条双方在考古方面交流经验,以了解对方在古迹发掘和保护方面的经验。
第九条双方在博物馆领域共同合作。
第十条双方在修缮和保护古迹和文物建筑方面交流经验。
三、教育
第十一条中方每年接受五名大学青年教师来中国进修或攻读学位,由中方提供奖学金和往返国际机票。
第十二条苏丹方希望中方向喀土穆阿拉伯语国际学院和非洲世界大学(原非洲伊斯兰中心)派遣留学生。
第十三条双方同意在如下方面进行合作:
①双方互相交换有关特殊教育方面的资料。
②双方鼓励各有关机构在生产及制作教学仪器及教具方面的合作和技术交流。
③双方鼓励各有关机构在印刷和出版教科书方面的技术合作和交流经验。
第十四条苏丹方向中方提供5个奖学金名额,学习阿拉伯语或其他专业,派遣的学生级别由中方确定。
第十五条中方向苏丹高教和科研部提供五名医学、药学和工程专业研究生奖学金名额,国际旅费自理。
第十六条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之间互相协作、教师互访、并交换教材、参考书和科技刊物。
第十七条双方互派高等教育代表团访问,以了解对方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两国就解决派遣奖学金生出现的问题进行磋商。
第十九条由接受方负担学费。
四、新闻
第二十条双方鼓励互派广播电视代表团和广播电视记者组访问。
第二十一条双方交换广播节目和电视节目以及文学资料。
第二十二条经过协商双方互派播音员或业务人员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两国通讯社之间在原有新闻交换协议基础上加强合作。
第二十四条两国通讯社之间的人员交流由两社根据具体条件进行协商。
五、青年和体育
第二十五条双方鼓励两国青年和体育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两国青年和体育机构另行商定。
六、总则
第二十六条根据本计划进行互访团组人员的国际旅费,由派遣方承担;接待方负担上述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紧急医疗及交通费用。
第二十七条送展方负担展品及两名随展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运费。承展方负担在其国内展出的组织、运输及送展方两名随展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紧急医疗及交通费用。
第二十八条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本计划外的其他有关文化与科技交流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字,一式两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丹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刘德有白利杜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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