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 苏联 | 文号: ---|--- 颁布日期:1984-12-28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 颁布单位:中国 苏联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4-12-2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关于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4年12月28日生效日期1984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在平等互利、互不干涉内政、相互尊重主权的原则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第二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方面协定和协议的执行;
二、为促进经济、贸易和科技合作的稳步发展提出建议;
三、共同研究进一步扩大合作的措施。
第三条委员会由缔约双方各自任命的主席、委员和秘书组成。委员会的双方主席由缔约各方的副总理担任。根据需要,双方可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的例会。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委员会秘书办理。
委员会的例会每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举行。会期和日程由双方提前商定。
每次例会结束时,双方主席签署会议纪要。
第四条在必要的时候,经双方主席同意,委员会可设立在其领导下的常设的和临时的工作机构。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八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正本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
全权代表全权代表
姚依林伊·瓦·阿尔希波夫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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