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5-03-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成立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的协定

(签订日期1985年3月12日生效日期1985年3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缔约双方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合作,特签订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经济合作联合委员会。

第二条联合委员会将成立贸易分联委会和投资分联委会或双方认为需要的其他分联委会。

根据本协定成立的贸易分联委会,将承担一九七八年十一月九日签署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贸易联合委员会的议定书内双方同意的所有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联合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检查缔约双方在经济贸易合作方面已签所有协议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这些协议执行中产生的问题;

(二)研究探讨缔约双方在经济贸易领域内扩大合作的可能性,并提出旨在加强和促进这种合作的建议;

(三)商签双方认为在经济贸易合作领域中需要签订的新的协议。

第四条联合委员会会议将在双方认为必要时或在缔约任何一方的要求下,轮流在北京和曼谷举行。参加会议的代表团由缔约双方的政府指派的副部长级代表率领。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泰王国外交部分别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在期满六个月前,缔约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的有效期将每次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二日在曼谷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同解释,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

代表代表

姬鹏飞西提·沙卫西拉

(签字)(签字)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