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泰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3-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旅游合作的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8月26日生效日期1993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愿进一步发展两国间在旅游领域里的合作,现达成协定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将积极发展两国在旅游领域里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条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的旅游组织、旅行批发商和零售商与对方建立和发展关系并开展业务活动。

第三条缔约双方将在旅游市场促销方面进行合作。

第四条缔约双方将努力进行旅游人才培训方面的合作,并为此提供方便。

第五条缔约双方将互相交流旅游信息,交换有关旅游宣传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资料。

第六条缔约双方将鼓励来旅游的外国游客到对方国家旅游。

第七条缔约双方将鼓励各自公民到对方国家旅游,并为他们这种旅行简化手续和提供方便。

第八条缔约双方将允许对方在本国建立一个非盈利性的官方旅游办事处。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泰王国政府指定泰国旅游局分别为本协定的执行机构。

第十条为保护旅行者的利益,使其免受两国旅行商不公正的待遇,两国执行机构将交换有关信息,并制定适当的规定来管理各自国家的旅行商,以避免不公正待遇的发生。

第十一条缔约双方旅游部门从一九九三年起将每年交换一个旅游专业考察团,每团七人,访问时间为十天。考察团的国际旅费自理,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食宿和交通费用。

第十二条本协定自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通过外交渠道互相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双方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在北京签订,用中文、泰文和英文写成,一式两份,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有解释分歧,将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

代表代表

刘毅波提维合

(签字)(签字)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