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88-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文化合作协定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8年11月4日生效日期198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为促进两国友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加强两国文化交流和合作,根据一九六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第七条规定,特签订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文化艺术

(一)坦桑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政府文化代表团访华;

(二)中方于一九九0年派一文化代表团访坦桑;

(三)坦桑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文化艺术考察组(四人)访华;

(四)中方派一民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坦桑;

(五)坦桑方派一民间文学考察组(三人)访华;

(六)中方于一九九0年派一小型艺术团(不超过十五人)赴坦桑访问演出;

(七)坦桑方于一九八九年派一舞蹈家代表团(三人)访华;

(八)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在达累斯萨拉姆“七·七”国际博览会上举办工艺美术作品和图书展览,随展二人;

(九)坦桑方于一九八九年在华举办美术展览,随展二人;

(十)双方鼓励文物和博物馆专家进行交流和合作。

二、教育、体育

(一)中方于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每年向坦桑方提供二十五名本科生和五名研究生或进修生奖学金名额;

(二)坦桑方于一九八九年和一九九0年每年向中方提供五名留学生奖学金名额;

(三)双方鼓励高等学校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四)双方鼓励交换教育资料;

(五)双方鼓励在体育领域里的交往和合作。

三、新闻、广播、电影、电视

(一)双方鼓励两国的新闻舆论界加强交流和合作;

(二)双方鼓励交换电影片、电视录像带、音乐唱片和录音带;

(三)双方鼓励在商业基础上交流和译制电影片。

四、出版、印刷

(一)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出版和发行对方的优秀作品;

(二)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合作出版和印刷书籍。

五、费用

本计划交流项目的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双方互访人员,由派遣一方负担其往返国际旅费,接待一方负担其访问期间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并赠送一定数量的零用费;

(二)双方相互举办的展览,由派遣一方负担展品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一方负担展品在其境内的运输、保险和组织展览的有关费用;双方为对方免费提供展览场地并允许免税进口和出售展品;

(三)双方互派的文艺演出团、组,由派遣一方负担演出道具的往返国际运费,接待一方负担演出道具在其境内的运输和组织演出的有关费用;

(四)双方互派的留学生,由派遣一方负担留学生的往返国际旅费。

六、其他规定

(一)执行本计划交流项目的细节,由双方有关部门另行商定;

(二)在执行本计划过程中,如需增减项目或出现任何其他问题,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四日在达累斯萨拉姆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高占祥努鲁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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