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农牧渔业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3-09-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农牧渔业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3年9月29日生效日期1993年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考虑到两国现存的友好关系;注意到两国农牧渔业对发展各自国民经济的重要性及发展双边友好合作的需要;注意到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一日在北京签署的两国政府科技合作协定和现有农业交往的基础上,为发展中委农业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承诺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和开展两国农牧渔业领域里的合作活动。

第二条双方将支持和鼓励两国农业部门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和经济合作项目,并为其实施提供方便。

第三条双方认为开展下列领域的合作具有良好的前景:

(一)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

(二)土地开发、改良和综合利用;

(三)水稻种植;

(四)淡海水养殖;

(五)海洋捕捞;

(六)水土流失的治理;

(七)农牧机具的生产;

(八)灌溉系统。

第四条双方在相互承担义务的基础上,通过以下方式使这一合作具体化:

(一)就共同感兴趣的课题互派技术考察组;

(二)建立农业院校和农业科研单位的直接联系;

(三)交流农业科技资料以及用于科研的农业资源;

(四)建立技术服务、工程承包、合资企业及与本协定有关的其他技术和经济合作项目。

第五条双方指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委内瑞拉共和国农牧业部作为本协定的执行和协调机构。

第六条

(一)双方将推动两国农业部高级官员和技术官员的互访,以便进一步确定合作的优先领域和方式,协调有关技术性问题。互访的时间、级别、人数将通过外交途径具体商定。

(二)互访所需费用按对等、互惠的原则解决,即国际旅费由派出一方负责,接待一方负责在其境内的食、宿、交通费用。

第七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除非任何一方提前六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予以终止。本协定经双方同意可修改或延长。本协定的终止将不影响根据其规定正在执行中的项目。

本协定于一九九三年九月二十九日在加拉加斯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万宝瑞伊朗加维里亚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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