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6-11-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6年11月20日生效日期1996年11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发展和加强两国在公共卫生和医学科学领域的合作,一致同意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一、合作的领域

双方同意主要(但不限于)在下列领域进行合作和交流:卫生管理、健康促进、疾病防治、传统医学、妇幼卫生、医学教育、传染病和热带病。

二、医学机构合作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的卫生机构包括医学院校,科研单位和医院之间的合作。

三、交换信息和资料

双方交换有关公共卫生方面的文献和其它信息资料。

四、互派专业人员

双方根据商定的条件,促进两国医学专家和其他卫生专业人员互访。

五、招聘人员

双方同意就互聘医生和护士及其他卫生专业人员到对方国家工作进行磋商,有关聘请条件和期限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六、执行计划

为执行本谅解备忘录,双方将签订为期两年的执行计划。该执行计划将包括双方合作的具体项目及财务规定。

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除非任何一方提前六个月用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长期有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回历一四一七年六月十日)在斯里巴加湾市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

代表代表

卫生部副部长卫生部常务秘书

王陇德(签字)丕显哈吉阿旺楚楚(签字)

关于中国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

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呈请备案的函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陛下政府关于卫生合作谅解备忘录于1996年10月23日由中国卫生部副部长王陇德和文莱卫生部常务秘书丕显哈吉阿旺楚楚分别代表各自政府在斯里巴加湾市签字。

现将谅解备忘录副本呈请备案,正本(中文、马来文和英文)已报外交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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