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 乌克兰文号:
颁布日期:1992-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文化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31日生效日期1992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克兰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在文化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的有关机构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缔约双方鼓励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互派艺术团体和表演艺术家访问演出。

--相互举办展览。

第三条缔约双方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双方根据需要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以相互了解教育体系、考察和教学;

--根据需要和可能,互派大学生、研究生和进修生进行学习和进修;

--促进并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和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资料;

--鼓励邀请对方国家的学者和专家参加在本国召开的国际学术会议。

第四条缔约双方将研究相互承认对方授予的文凭、教育证书、学位和学术职称问题,以签订有关互相承认学历证书方面的协议。

第五条缔约双方鼓励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六条缔约双方支持两国博物馆和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缔约双方同意促进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缔约双方鼓励在社会科学方面进行合作,包括互派学者和专家交流经验、讲学以及交换科学资料。

第九条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系和合作,鼓励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比赛及交流经验。

第十条缔约双方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商定费用问题。

两国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直接合作的协定或议定书。

第十一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乌克兰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乌克兰政府

代表代表

钱其琛安·兹连科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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