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希腊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79-11-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希腊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发展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能力和兴趣,鼓励和发展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缔约双方应在互惠的基础上,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合作:

一、交换科学技术情报和资料;

二、互派科学技术代表团、科学家、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进行访问、考察和进修;

三、对双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共同研究;

四、组织双边科技讨论会和演讲会;

五、双方同意的其它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为实施本协定,缔约双方应根据互惠的原则,制定交流项目计划。

第四条

一、缔约双方同意,有关互换项目,由派遣方承担派出人员的国际旅费,接待方承担上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

二、有关费用的具体细节应在制定交流项目计划时另行商定。

第五条负责协调执行机构,中国方面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外事局;希腊方面是协调部——科学研究和技术局。

第六条

一、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的机构情况,专门指定有关的行政部门制定和实施交流计划。

二、为了有效地执行本协定,缔约双方委托各自大使馆的主管部门同对方保持经常联系。

三、每年轮流在北京和雅典召开工作会议,以检查、讨论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进展情况和商定具体合作项目。

第七条关于交换科学家和专家、对共同研究项目建议和第二条中所提到的其它合作方式的所有有关细节,将在第六条第三款提到的工作会议上确定。

第八条本协定应在缔约双方完成各自的法律程序后,以照会相互通知,并自最后通知的一方发出照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三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七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希腊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希腊共和国

政府代表政府代表

黄华乔治·拉利斯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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