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旅游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2-07-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和旅游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7月4日生效日期1992年7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和促进两国在文化领域的交流,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两国有关机构和组织在文化、教育、社会科学、卫生、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电影和旅游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第二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四、互办文化日。

第三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双方将鼓励两国学校建立直接接触和合作。

二、双方将根据各自需要邀请对方教师、学者到有关高校进行短期讲学或合作研究。

三、双方将鼓励研究对方国家的语言和文学,以此作为两国人民交往、互相了解对方国家的文化和巩固合作的主要手段。为此,双方将在培训教师,提高其专业水平及提供教材方面互相协助。

第四条缔约双方同意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五条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体育组织发展和加强联系。

第六条缔约双方将促进两国博物馆、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出版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八条缔约双方将鼓励两国电视和广播部门之间的直接合作,并交换广播电视节目。双方将鼓励互办电影周及其他活动。

第九条缔约双方同意促进两国研究机构、学者和专家之间发展社会科学领域的相互商定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以便进行研究、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十条缔约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卫生部门之间的直接接触,以加强和扩大卫生领域的合作,交流在发展和完善本国卫生体制工作中的经验,交换有关卫生问题的信息材料。

第十一条双方将鼓励和促进两国旅游组织发展和加强业务往来,以便更全面地了解两国人民的生活、劳动和文化。

第十二条缔约双方将制订实施本协定的执行计划,并商定费用问题。

双方相应部门可根据本协定签订有关合作领域的双边协议、议定书和计划。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至少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七月四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用中文、亚美尼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所附俄文文本为工作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亚美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刘德有盖克·萨尔基相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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