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新闻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2-0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在新闻领域合作的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2年2月24日生效日期1992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下称双方),为加强和进一步扩大在新闻领域的合作,在平等和互利的原则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双方将加强交流在新闻特别是广播电影电视领域使用先进技术的经验,并进一步扩大在这些领域里的合作。

第二条双方将包括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新闻机构之间的联系,并鼓励它们之间的合作。

第三条双方将努力促进以下诸方面的双边合作:

--两国新闻媒介人员,包括两国新闻官员的相互访问。

--就对方国家发生的重大事件进行新闻报道。

--在两国新闻媒介领域相互交流培训人员和专家。

第四条双方将根据两国各自的法律、条例和政策,相互交换关于两国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的用于播出的广播、电视资料和电影。交换的资料使用英语。

第五条双方应尽力妥善地执行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新闻部的高级官员组成双边委员会,以商讨和解决执行本协议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关于执行本协议的财务安排如下:

所有交换的资料均免费提供,寄送上述资料的费用由寄出方承担。

人员互访所需的国际费用由派遣方支付,在对方国家访问期间的食、宿和交通费用由接待方承担。

第七条

(1)本谅解备忘录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谅解备忘录如要终止,须由一方在本备忘录终止前一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3)如无任何一方表示终止意愿,本谅解备忘录则将继续有效。

下署签字人已获各自政府授权,兹签署本谅解备忘录。

本备忘录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四日在雅加达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印度尼西亚文和英文三种文字写成,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如对本备忘录解释有分歧,将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艾知生哈莫哥

(签字)(签字)

延伸阅读

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白银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