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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1980-04-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0年4月11日生效日期1980年4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赞比亚共和国政府,为了进一步发展两国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关系,本着互相支持、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议定书。
第一条赞比亚共和国政府希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帮助实施下列项目:
一、建设农场,主要种植稻谷、小麦和经营饲养业以及农副产品加工。
二、建设公路,包括勘测、设计、提供材料和施工机械、组织施工,或其中一部分。主要公路为:
(一)卡拉伯——卡朗哥拉公路;
(二)恩切莱——姆温斯——曼萨公路;
(三)恰马——马土姆博公路;
(四)姆当达——恰沃马公路。
三、建设粮食加工厂。
四、建设油料加工厂。
五、建设卡布韦棉纺织印染厂职工生活区房屋。
六、派遣技术人员,维修广播发射台的设备和培训赞方技术人员。
七、派遣技术人员,对“农村新建中心”种植稻谷和小麦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条实施上述项目的费用,由赞比亚政府自筹,包括支付可兑换货币。
第三条中国政府将指定中国有关公司同赞比亚政府指定的机构,具体商谈实施上述项目的可能性。对双方均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由中国有关公司同赞比亚有关机构签订合同执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0年四月十一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赞比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姬鹏飞穆索科特瓦内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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