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智利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5-11-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渔业合作谅解备忘录

(签订日期1995年11月24日生效日期1995年11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智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本着加强两国友好和经贸关系,促进渔业领域科技合作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宗旨

一、双方同意,在完全互惠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支持不同领域的渔业合作。

二、双方同意,任何一项合作都必须符合和渔业有关的国际协定,并须遵守双方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

三、双方同意,捕捞和捕捞后技术、渔业贸易、鱼产品卫生和质量监督及水产养殖资源开发等领域的任何合作都必须以渔业的持续发展原则为基础。

第二条合作领域

一、随着两国经济的日益开放,进一步推动双方鱼货产品的贸易交流和渔业服务的合作。

二、双方鼓励各自行政管理公共部门和企业界,创办合资企业,旨在建立渔业加工厂,特别是建立那些利用新兴渔业资源和(或)水产养殖资源的加工厂。

三、双方促进适合养殖的品种的交换和水产品技术的交流,开展疾病防治的合作研究。

四、双方加强渔船、设备及渔具的制造和销售的贸易交流。

五、双方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渔业统计信息以及渔业和水产养殖资源科研的交流。

六、双方合作发展水产养殖,尤其在中小型渔民组织间进行此项合作。

第三条执行方式

一、成立中智渔业合作混合委员会(以下简称混委会),执行本备忘录,并对进展情况做出评估。

二、混委会由双方各指派一名代表和一名候选人组成。

三、混委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由双方协商确定。混委会根据需要召集会议,磋商本备忘录执行过程中引起的问题,决定今后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会议在双方国家轮流举行。

四、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期满自动延续,除非双方中的一方表示中止执行。

五、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西班牙文、中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智利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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