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社会劳动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俄罗斯联邦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2-12-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在社会劳动领域进行合作的协议

(签订日期1992年12月18日生效日期1993年6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以下称“双方”/:

本着中俄两国人民睦邻友好与相互合作的传统精神;

致力于巩固、扩大和完善两国在为高效率劳动,居民更充分和有效就业创造条件方面的合作;

认识到,社会劳动领域的合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两国正在进行的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致力于加强和全面发展这种合作;

鉴此,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双方将在以下方面开展社会劳动领域的合作:

完善劳动报酬与激励制度、居民生活水平和收入政策;

劳动力市场结构、机制和政策;

职业培训、转业训练和提高社会劳动领域工作人员和小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

劳动保护与劳动条件;

劳动法;

社会劳动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政策;

境外就业政策;

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

富余人员的安置。

第二条双方将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社会劳动领域的合作:

交换信息资料、标准文件和出版物;

进行共同研究、咨询和交换研究资料;

交换专家、讲学和进修人员;

参加在中俄境内举行的有关社会劳动问题的国际国内会议、

研讨会等活动;

协助发展社会劳动问题科学研究机关之间的学术合作;

协助发展国家、社会组织及企业之间在社会劳动领域的合作。

第三条两国国家机关在社会劳动领域方面合作的协调工作由中俄政府间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下设的教育及劳动问题分委员会负责;

分委员会协商、制定和批准合作的计划、形式和财政条件;

根据必要,分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有关机关通过谈判对协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协商。

第四条双方可以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公民到俄罗斯联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和机构工作的政府间专门协议。

第五条本协议自双方交换了有关各自国内已完成为本协议生效所需的内部程序通报的三十天后生效。

本协议无固定期限。每一方都有权在六个月以前书面通知对方,中止本协议。

本协议于一九九二年十二月十八日在北京签署。协议用中俄两种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议自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二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

代表代表

阮崇武绍欣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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