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颁布单位:中国政府 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1997-09-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1998--2000年度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7年9月1日生效日期1997年9月1日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马耳他共和国政府,根据1992年8月29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为进一步发展和加强文化、大众传播、青年及体育领域里的合作,就1998--2000年度执行计划达成以下协议。

一、文化

第1条双方将促进交换一个传统及当代艺术的展览。

马方将派出一个马耳他当代艺术展览在北京或上海展出,中方将派出一个中国传统艺术和工艺展览。

有关条件及其它组织安排工作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达成一致。

第2条双方将鼓励民间艺术团组、歌唱家、音乐家及其他表演艺术家在双方艺术节和比赛中进行交流。

中方可派遣一民俗团组或一艺术团组参加马耳他国际艺术节。

第3条双方将鼓励专业剧团以及导演、歌唱家及其他表演艺术家在戏剧创作领域里的合作。

第4条马方将按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接待一中方现代舞蹈团。

第5条双方将鼓励交换摄影展览。

二、大众传播

第6条双方将鼓励两国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具体事宜由合作单位另商。

双方将鼓励两国电影业的合作与交流。

三、青年

第7条双方将鼓励青年机构和青年组织进行交流以增进两国相互了解。

四、体育运动

第8条双方将鼓励其相应的全国性、地区性及地方性体育组织之间为促进体育领域内的交流进行直接联系。

第9条双方还将鼓励两国培养体育教师、教练、体育经营管理人员的相应组织和机构开展直接联系。

第10条中方将准备考虑马方体育组织希望派遣各种体育教练的请求。

有关条件将通过外交渠道另行商定。

五、组织及财务规定

第11条依本计划派往对方国家的人员将由派遣方选定。

第12条派遣方将负担依本执行计划所派人员往返于对方国家首都的国际旅费。

接待方将负担来访者按照访问日程在其境内的旅费。

第13条双方认为依本执行计划所派人员会说英语较为适宜。

第14条接待方收到请求后,将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内通知派遣方是否能够接待待派人员,并说明将安排其访问日程的机构。

派遣方将在待派人员抵达前至少两星期告知确切抵达日期和交通方式。

第15条交换艺术团组以及艺术家时,接待方将负担在其境内组织音乐会的费用、国内交通费、宣传费以及根据本执行计划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其它费用。

派遣方将在抵达时间前至少两星期告知确切抵达日期及交通方式。

第16条依照本执行计划交换展览时,派遣方将:

(1)通过外交渠道传递举办展览的建议并在展览开幕前六个月提交技术数据。

(2)负担展览往返接待方首都的运费以及展览整个展出期间的保险费用。

第17条接待方将:

(1)免费提供合适的展览场所及必要的技术服务并承担在其境内的运输费、宣传费及图录印刷费,为此,派遣方将在展览开幕前不少于三个月的时间内提供有关材料。

(2)承担一名特派人员及其他随展人员停留期间的当地费用,条件与按本执行计划短期来访的表演艺术家相同。逗留时间将通过外交渠道逐案商定。

(3)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展品安全,并在展品丢失或损坏时,提供全面协助,阐明损坏情况。

六、总则

第18条本执行计划不妨碍双方通过外交渠道商定的其它活动的实施。

第19条本执行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00年12月31日。

本执行计划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马耳他共和国政府

代表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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