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教育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 沙特阿拉伯文号:
颁布日期:1999-10-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教育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鼓励发展在教育领域的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依据两国现行的规章制度,积极发展两国在高等教育及技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条

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鼓励两国高等院校的负责人、学者、专家和研究人员互访。

二、鼓励两国研究人员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科技学术会议。

三、鼓励两国高等院校互相交换学术资料。

四、鼓励在沙特高校开展汉语教学和在中国高校开展阿拉伯语教学。

五、鼓励两国高等院校共同进行学术研究。

六、鼓励加强两国在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合作。

七、互换奖学金并鼓励各自国家的学生到对方国家留学。

第三条

双方同意加强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的合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鼓励技术教育专家或代表团互访。

二、鼓励进行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领域的经验和信息交流。

三、两国间相互开设短期技术培训课程。

四、在开展技术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共同进行研究和探讨。

第四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六个月前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作出修改或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之有效期自动延长5年,并以此顺延。当协定期满,而与该协定有关的计划和项目尚未完成时,则有关这些计划或项目的条款继续生效,直到这些计划和项目最终完成。

本协定于1999年10月31日(回历1420年7月22日)在利雅得签署,每份分别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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