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新闻和国家指导部之间的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颁布单位:中国中央广播事业局 索马里新闻和国家指导部文号:
颁布日期:1978-03-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国际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新闻和国家指导部之间的广播、电视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78年3月10日生效日期1978年3月10日)

为增进中索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广播事业局和索马里民主共和国新闻和国家指导部兹签订下列协定:

第一条双方每一个季度相互交换一次音乐歌曲或广播节目录音带。适当互寄一些电视片。

第二条为庆祝两国的国庆(中国:十月一日,索马里:十月二十一日),双方相互寄送有关的音乐歌曲或广播专题节目录音带,并要求最晚在国庆前半个月寄到对方电台。

第三条双方交换和使用的节目均不收费。双方将节目提交对方使馆。双方所交换的音乐歌曲和广播、电视节目应附英文解说词。

第四条根据此协议规定所交换的广播、电视节目和音乐歌曲由对方酌情使用。

第五条根据事先相互协商的精神,双方可派代表团进行互相访问。

第六条此协议从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如果协议到期前三个月协议的一方未提出终止的意见,此协议的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两年。

第七条此协议于一九七八年三月十日在北京签订,用中、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索马里民主共和国

中央广播事业局新闻和国家指导部

局长部长

张香山阿卜迪卡西姆·萨拉德·哈桑

(签字)(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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