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盘政办发〔2008〕23号
颁布日期:2008-04-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盘政办发〔2008〕23号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盘锦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市政府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进行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范围:全市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交比例由职工月工资总额的8%提高到9%,职工缴交比例亦由月工资总额的8%调整到9%。

缴存工资基数按2007年年底职工月工资总额计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调整,关系到全市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精心组织,缜密实施。

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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