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项目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批转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项目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津政发〔2008〕46号 |
|---|---|
| 颁布日期:2008-04-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津政发〔2008〕46号
批转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项目资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关于埃及苏伊士经贸
合作区项目资助试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关于埃及苏伊士经贸合作区项目资助试行办法
为鼓励和支持我市具有比较优势的企业积极参与埃及苏伊士
经贸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投资,加快合作区开发建设,争
取两年内使合作区有一个根本性变化,特设立埃及苏伊士经贸合
作区专项扶持资金,对我市企业参与合作区建设给予资助。现提
出如下试行办法:
一、资助的内容与标准
(一)对我市企业在合作区设立生产和服务性企业予以资助。
1.在合作区设立生产和服务性企业,以注册资本中方投资实
际到位额(含现汇和实物)为基数,每年按5%给予资助,使用商
务部无息贷款部分不享受资助。
2.在合作区设立餐饮、理发、便利店、物流等服务性机构的
对其房租和煤、水、电、气等运营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3.对国内企业为在合作区设立的企业投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
公司海外投资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4.对国内企业为在合作区长期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
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费用给予全额资助,每人最高保险金额不
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为鼓励在合作区长期工作的人员安心工作,改善其生
活和工作条件,通过合作区生活服务运营部门对在合作区长期工
作的中方人员,按每人每年1万元人民币标准给予伙食补贴。
(三)对各区县和市开发区、保税区、市高新区商务主管部
门、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公司组织招商推动的项目,在项目注册
后,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该商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集团
公司2万元人民币,用于鼓励相关人员。
(四)对在合作区招商、建设、生产和管理等方面做出特殊
贡献的个人给予奖励。
(五)对市商务委为加快合作区建设所组织的国内外招商、
推介、宣传活动的相关费用予以资助。
(六)上述对同一项目或人员(单位)的资助(补贴)可连
续享受3年,超过3年不再享受资助(补贴)。同一企业每年获得各
项资金资助额累计不得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二、申请资助资金应具备的条件
(一)项目投资主体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3年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二)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合作区设立企业,并取得批准
文件及证书。
(三)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并已建成投产。
(四)在合作区内长期工作的中方人员需取得埃及工作签证。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报需提供:申请报告、企业申报说明(见附件
1)、企业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表(见附件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
印件、申请企业上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在合作区设立企
业的年度经营总结、商务部境外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境外注册
文件复印件、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复印件、外汇核准
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需提供海关报关单复
印件)。
(二)申报生活设施运营费用的企业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
同复印件、费用发票复印件。
(三)申报海外投资保险费补助的企业还需提供:海外投资
保险投保保单复印件、缴纳保费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补助的企业还需提供:人
身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缴纳保费发票复印件。
(五)申报中方常驻人员生活补贴的企业还需提供:区内企
业与生活服务运营部门签订的服务合同复印件、中方常驻人员名
单、护照及工作签证复印件。
(六)市商务委申报国内外招商、推介、宣传活动的相关费
用需提供:批准文件、相关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企业报送的复印件材料,均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凡与申报
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所有申
报材料应按上述顺序排列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申报材料须一
式两份分别报送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
四、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企业于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市商务
委、市财政局。
(二)由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组成联合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
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三)由市财政局将资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五、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相同性质中央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
支持的,不能重复享受支持。
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资助资金。市商务
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对违反规定的,
全额收回财政资助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
七、对经市商务委组织招商促成的外省市企业在合作区设立
的生产和服务性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企业申报说明
2.企业申报项目审核意见表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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