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招商引资上项目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优惠政策有关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七台河市招商引资上项目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优惠政策有关财政扶持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七台河市招商引资上项目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优惠政策>有关财政扶持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关于《七台河市招商引资上项目推进

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的优惠政策》有关

财政扶持的实施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上项目力度,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保证市委、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得到更好的贯彻和落实,根据《中共七台河市委、七台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招商引资上项目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七发〔2006〕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土地扶持政策

对符合优惠政策扶持的招商引资企业的土地出让金拨付采用如下程序:

一、招商引资认定小组对固定资产进行初步确认;

二、“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汇总并报市财政部门;

三、市财政部门按照“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提供的审批件对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复核,并计算出扶持资金;

四、由市财政部门牵头,会同市“一站式”办公服务中心,共同报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由投资商持审批件到市财政部门办理扶持资金的拨付手续;

六、税收实行市区分成、享受零地价优惠政策的企业,省级收取的费用及农民和集体补偿费用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并兑现50%。

第二部分:财政扶持政策

一、受理程序

为保证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具有连续性,保证优惠政策兑现的更加规范和准确,确定市财政局为受理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责任单位。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请手续包括企业申请文件、招商办的认定文件、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二、认定程序

为保证新上企业和新上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和企业纳税额度翔实准确,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国税、招商和区级财政部门配合,组成联合认定工作组,负责审查和核实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和纳税完成情况。

(一)固定资产投资的确认。联合认定工作组根据市招商办提供的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新上企业和新上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企业所提供的招商办认定文件,对企业投资情况进行评估审查,确定新上企业或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

(二)企业纳税额度的确认。联合认定工作组根据企业提供的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初审,并深入企业对完税情况进行复核,同时与国税部门进行详细核实,确保纳税额度准确。对生产企业新上项目,需在核算上能够明晰地反映出新上项目产生税收的实现情况,以确认新上项目的完税额度。

三、审批兑现程序

联合认定工作组将审核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纳税情况、财政扶持等情况向市政府专题报告,经市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市、区财政部门具体实施。财政扶持资金兑现方式采取跨年度兑现,即于次年一季度内按税收分享级次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予以兑现。

第三部分:中小企业做强做大扶持政策

一、受理程序

为保证中小企业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能够及时兑现,确定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为受理主体。

二、办理程序

(一)中小企业申请扶持资金时,应向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提供申请文件、本年度和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复印件、市中小企业局为该企业出具的证明,中小企业局出具的证明需标明企业性质、企业具体情况和确定为中小企业的依据和标准。

(二)市、区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完税情况与税务部门进行核实,确保该企业纳税情况真实准确。

(三)市、区财政部门根据核实后企业的纳税情况,具体计算本年度和上年度企业纳税地方应得部分和扶持资金的额度。

三、审批兑现程序

区级财政部门将审核后的情况向区级政府汇报,区财政局将区级政府初步审批后的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市直和区县情况后向市政府专题汇报,经市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市、区财政部门具体实施。财政扶持资金兑现方式采取跨年度兑现,即于次年一季度内按税收分享级次由市、区财政部门分别予以兑现。

第四部分:贷款贴息扶持政策

一、资金的来源

(一)每年市级财政设立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也按本级财力状况设立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市级资金贴息项目的匹配(匹配比例1:1)和扶持本区域中小企业项目贷款的贴息。

二、资金使用原则

(一)资金采取“总量控制、比例贴息、据实核拨”的原则。对符合贴息条件项目贷款,按照企业申请项目贷款实际发生的贷款利息数额,经审核无误后据实核拨贴息资金。

(二)对拟贴息项目,原则上一年一确定,一年以上的贷款项目仍需贴息扶持的,要于次年重新申报审批。贴息最高年限为2年。每户企业每年最高贴息限额为3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三、资金的使用条件和范围

(一)资金必须用于在规定期限内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当年同一项目己获得其它财政贷款贴息扶持的,不得再申报中小企业贷款贴息。

(二)企业向财政部门申报贴息之前,项目贷款必须全部到位,并全部用于固定资产投入。贷款额度50-500万元(含50和500万元)。2006年前形成的贷款不适用此办法。

(三)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具有较强的竞争力、产品有较大的市场需求及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体项目。

新建项目:必须当年开工建设当年投产达效,预计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扩建、在建项目: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扩建、在建项目完成后预计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申报项目:企业必须是依法纳税,财务制度健全,企业诚信度较高。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贷款已取得预期投资效果。

四、资金的报批程序

(一)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连同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与银行的“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缴息单”以及企业上年度和当年的最新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复印件)报区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经审查同意后联合行文,并附以上所述相关材料,上报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

(二)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贷款贴息项目进行材料初审,项目竣工后由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达到预期效果后,报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审批领导小组,每两个月例会批复一次,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下达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三)批准的资金贴息项目,凭批准文件,向市财政局提供拨付资金所需的企业名称、开户行、账号等手续。

(四)成立七台河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审批领导小组。张升同志任组长,郑玉辉、刘永平同志任副组长,市政府办、经委、招商办、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科技局、中小企业局、新兴区政府、桃山区政府、茄子河区政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小企业局。工作人员由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联合组成。

(五)区财政设立的贷款贴息资金,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区级用于市级贴息项目匹配的贴息资金,受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五部分: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二、本办法自2006年1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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