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3-2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无锡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工商局等九个部门制订的《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可与无锡工商局联系。
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无锡工商局市经贸委市发改委市信息办无锡国税局
无锡地税局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无锡支行市企业信用协会
(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第一条为有效推动企业合同管理和信用建设,深化“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工作,积极参与无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按照科学发展观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苏政发〔2004〕93号)的精神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是企业以合同为中心的信用管理质量的综合体现。“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分为三个等级,即:“无锡市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无锡市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无锡市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第三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由无锡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组织,无锡工商局、市信息办、市发改委、市经贸委、无锡国税局、无锡地税局、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人民银行无锡支行等部门参与的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认定。
第四条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设在无锡工商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在无锡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统一协调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原则;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信用(合同)评价原则;进行社会公示原则。
信用(合同)评价,由征信评估机构根据《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标准》,对企业的信用(合同)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社会公示,由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对拟认定为“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申报,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由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
第七条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要做好“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培育发展工作,大力宣传有关信用(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企业信用(合同)管理的专业知识培训,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提高防范风险能力和合同履约率。
第八条企业应当增强信用理念和信用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信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信用(合同)管理,积极参与“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争创活动,提升企业信用形象。
第九条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的基本条件为:
(一)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二)开业已满两个会计年度;
(三)两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和因严重违法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第十条企业可以根据自己信用(合同)管理的情况申报相应等级的认定;在取得低等级的认定以后,可以申报高等级的认定。
第十一条申报“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认定,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信用评价信息采集表》;
(四)《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信用(合同)评价报告》;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申报企业应当真实地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信用(合同)评价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素质;
(二)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三)企业筹资情况;
(四)企业商业竞争力情况;
(五)企业信用(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六)合同履行情况;
(七)经济指标;
(八)客户满意程度;
(九)企业发展前景;
(十)社会信誉;
(十一)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企业的申报以后,委托征信评估机构进行企业信用(合同)评价。征信评估机构根据《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标准》,到申报企业采集、核实评价信息和企业申报的相关资料,并将核实的信息资料录入计算机,采用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指定的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进行自动评价。评价以后,向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出具评价报告。
本意见所称征信评估机构,是指具有资信评估资质从事企业信用征信、评估、咨询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十五条征信评估机构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对被评价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征信评估机构有偿提供咨询、评价服务。
第十六条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收到征信
评估机构的评价报告后,在公开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根据评价报告和公示结果进行认定。
公示无不良反响的,评价分值满90分以上的,认定为“无锡市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价分值满80-89分的,认定为“无锡市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价分值满70-79分的,认定为“无锡市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价分值不满70分的,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被认定为“无锡市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可以申报省级、国家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其程序为:企业自愿申报,由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推荐。
第十八条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根据《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工作规则》,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的方式召开评审会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以后,颁发相应等级的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条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实行年度复查制度。年度复查工作由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委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年度复查工作情况向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委员会报告。
经年度复查,符合《无锡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标准》的,予以继续认定。
年度复查中,发现不符合原来等级的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行政处罚的,应当进行重新认定或不予继续认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在申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将取消已认定的信用等级,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该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的申报。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的企业,假冒、伪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将自己的称号出借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撤销对其的认定,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该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的申报。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冒用高于实际认定等级的,责令改正,由信用管理协会予以记录并存档;不改正的,撤销对其的认定,并在两年内不受理该单位“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的申报。
第二十三条“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该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认定:
(一)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严重过错,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信用(合同)管理松懈;
(三)合同履约能力下降;
(四)有其他影响信用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政府采购、招投标、信贷等经济活动,应当给予优先和便利。
第二十五条对“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建立信用(合同)档案,记录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供社会查阅、查询。此项工作,委托企业信用管理协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本意见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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