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3-09-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定的《关于2003年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已经市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九月五日

关于2003年住房公积金、

新职工住房补贴有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3年8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03年度第22号)精神,现就2003年度住房公积金、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关政策的调整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按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由原来的8%调整为10%。企业(包括按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10%—12%)幅度内确定。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月平均工资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540元的按540元计算。

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仍维持18%不变,但缴存基数须按上述规定进行调整。

三、该项政策调整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四、江宁、六合、浦口区,高淳、溧水县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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