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4〕17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文件精神,结合南京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今后一段时期,我市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按照提高标准、积极创新、规范运作的要求,坚持大病统筹补助与小额门诊补助相结合、规范管理与方便群众相结合,不断巩固和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基础,努力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郊县实际、具有大城市郊县特色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主要目标任务是:到2005年,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村覆盖率达100%,农民参保率达85%以上;到2010年,在全市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郊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我市农村卫生服务的绩效位于全省前列,主要健康指标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制约因素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意义、政策规定、参加方法、参加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报销和管理办法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农民消除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存在的疑虑,真正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义和好处,强化互助共济意识,理解、支持并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坚持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扎实有效地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开展,严禁硬性规定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强迫农民缴纳经费等错误做法,各级政府要加强督查,发现问题必须及时纠正,严肃查处。

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发挥组织、协调和领导作用,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协调相关政策,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市卫生局要切实承担起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强化日常事务的管理。各县(区)要成立由相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同时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等业务工作;经办机构定编标准按苏编〔2004〕23号文件执行,所需编制在县(区)同经费渠道编制内调剂解决,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其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费中列支。各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在2004年底前落实到位,以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工作正常开展。镇街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区县一级管理,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暂时由区县、镇街两级管理,但必须积极创造条件,确保在2005年底前过渡到区县一级管理。

本着节约成本、方便农民的原则,各区县可根据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情况,探索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报兑现的运作模式,运作成本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列支。

三、切实做好新型合作医疗资金筹集工作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以区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农民以户为单位根据筹资标准自愿缴纳合作医疗费用,原则上农民个人筹资额每人每年不低于24元,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适当提高缴费标准。镇街企业职工(不含农村家庭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是选择其它医疗保障方法由区县政府确定。鼓励有条件的镇街、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持,出资标准由区县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农民个人资金由各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缴,乡镇企业职工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企业代扣,统一交至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农民个人缴费收缴方式,可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通过政府签订责任状的方式,由镇(街)政府下达村委会负责收费,并开具由省级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据;也可采取其他符合农民意愿的缴费方式,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市、区县、镇街财政都要安排专项资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给予资助。2004年,各级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不低于16元给予补助,其中对六合、溧水、高淳三区县参保农民,市级财政每人补助6元,区县、镇街财政人均补助分别不低于6元和4元;其它区县,市级财政每人补助4元,区县、镇街财政人均补助分别不低于8元和4元。2005年,各级财政按参保人数每人不低于24元给予补助,其中对六合、溧水、高淳三区县参保农民,市级财政每人补助10元,区县、镇街财政人均补助分别不低于9元和5元;其它区县,市级财政每人补助8元,区县、镇街财政人均补助分别不低于11元和5元。2005年以后,各级政府将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和管理的状况以及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逐步增加。

四、合理确定新型合作医疗补助范围、补助标准和报帐方式

各区县要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诊疗项目等

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偿服务范围和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主要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大额医疗费用进行补助,同时兼顾小额费用补助。各区县要合理确定大额或住院医药费用补助的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既要防止补助比例过高而透支,又不能因支付比例太低使基金沉淀过多,年度用于参保农民合作医疗费用补偿总额,不得低于年度合作医疗基金总额的90%,结余部分纳入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基金,以免影响农民受益。各区县大病统筹起付线、封顶线和补助比例可以有差异,但差距不宜过大。住院医药费用补偿起付线的设立,应随着医院级别(一、二、三级)的提高而增高;大额费用的报销比例,应随着农民医药费用的增高而分段按比例递增。2004年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费用的50%,2005年以后要稳定在70%左右,以提高大病的保障水平。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科学合理的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并在公布实施前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防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节余。

农民在区县、镇街、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初审并垫付规定费用,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到区县或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核销,也可采用由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直接审核报销的方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支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保证定点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审核诊疗项目和费用帐目时,如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不予核销,已发生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农民经批准到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就医,可先自行垫付有关费用,再由本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及时审核报销。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及时、方便补偿,不得拖欠、克扣应支付给受补偿者的医疗补助费用。原则上对参保农民的门诊,力争做到随时结报,住院费用至少每月进行一次结报。

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江苏省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等要求制订实施细则,尽快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给予医疗救助。按照分类施保原则,积极探索低保对象无障碍进入合作医疗管理机制,把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等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和发展。

五、建立有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与监督机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在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合作医疗基金专项帐户,分镇街建帐,各级政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助资金和农民个人缴费必须全额进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帐户。为便于开展工作,各区县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起止时间定为每年的元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底前基本完成下一年度农民个人和集体资金筹集工作,镇街、区县财政分别在次年2、4月份将补助经费按实际参加人数,拨至区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的合作医疗帐户,市财政根据实际参加人数、缴费情况和区县、镇街财政资助资金到位情况,在次年6月份划拨市补专项资助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各区县政府要建立有关部门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监督组织,定期检查、监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定期向政府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经办机构采取张榜公布、向新闻媒体通报等方式,每季度公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具体收支、使用、兑现情况。有关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对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的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运行。进一步完善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明确报帐程序,既防止出现资金不合理使用或被挪用的现象,又方便农民群众报销兑付。市审计、财政、卫生等部门对区县政府资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县政府要指定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对经办机构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结果上报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向社会通报。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每月要定期公布农民个人的医疗费用补助情况,接受群众的监督。

切实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区县和镇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运用好现有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加强计算机业务管理的培训,充分利用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计算机管理软件系统,2004年在有关区县试点,2005年全面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联网管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区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各区县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研究一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并向同级人大专题报告一次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工作情况。

六、努力提高农村医疗服务水平

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各区县要加快农村卫生机构规模、功能和布局调整,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强化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坚持预防为主,做好农村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积极推进区县、镇街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改革,推动镇街卫生院上划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工作,实行全员聘用制。鼓励区县、镇街、村卫生机构间的纵向合作,使区县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服务向镇街延伸,镇街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服务向村延伸,同时鼓励发展民办医疗机构,让农民不出村、镇(街)就能享受到较好的卫生服务。要制定引导医学院校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工作锻炼的政策,加大城市卫生资源支农工作力度,加强基层卫生人员培训,多方面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区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合理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制订和完善诊疗规范,实行双向转诊制度,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控制医疗收费标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向农民提供合理、有效、质优、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镇街、村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观念,转变作风,立足于为民、便民、利民,端正医德医风,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深入到农民家庭开展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千方百计为农民节约医疗经费,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和优势,积极运用中医药为农民提供服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审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形成竞争机制。对于医疗服务质量不高,管理混乱,收费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农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自主,并按规定给予报销。

七、切实加强农村药品质量和购销的监管

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农村药品质量的管理,严格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标准,规范农村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渠道、药品质量的检查,开展对制售假劣药品、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等违法行为的专项治理,严肃查处无证无照和超范围经营药品行为,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大力整顿和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要建立健全农村药品供应网络,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鼓励大型药品经营企业在农村建立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鼓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向农村延伸,方便农民购药。卫生、药监部门要配合搞好农村药品集中采购的规范管理,依法规范农村药品市场的经营品种和范围,要充实县级药品监管力量,积极为基层培养药品监管人员,改善药品监管装备条件,扩大农村用药监督检查和抽验的覆盖面,保证农民用药安全、有效。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江苏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规范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行为。推行农村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可由区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镇街卫生院为村卫生室代购药品,代购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市场价格,严格控制农村医药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店销售药品的价格监督,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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